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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发表时间:2024-09-10 09:58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024-08-01]

一、导语 

  中拍协法咨委曾收到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来函,就“北京某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拍卖”“拍卖和竞价是否存在区别”等问题进行咨询,经法咨委专家集中研究,对该市场监管局做出答复。

二、案例简介

  当事人北京某公司在某平台从事竞价售卖服务,并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设置保证金和竞价规则。用户按照其竞价规则参与竞拍,成交后支付尾款、服务费和佣金。若该公司未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其在平台开展竞价业务是否合法?

三、案例评析

(一)拍卖是“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买卖方式。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公开竞价”“价高者得”是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拍卖活动的基本要件。一些网络拍卖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行为,不因其名称、叫法不同而改变其拍卖活动的实质。
本案中,当事人接受委托,在某平台上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发布《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竞价标的介绍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竞买人的报名,以增价形式开展竞价,将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上行为符合《拍卖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基本要件,是实质性拍卖行为。
(二)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根据以上规定,除偶然性、非营利性拍卖活动外,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拍卖经营许可。
本案中,当事人在《竞买公告》中明确表述“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在某平台上对特定标的进行“竞价处置”,规定了保证金及成交款结算方式,并明确要求“竞价佣金按照实际成交额5% 收取”且“买受人的佣金当中未包含平台的软件服务费”。以上表述表明,当事人在某平台上的“竞价”业务具有经营属性,是经营性拍卖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拍卖经营许可,并遵照《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要求开展业务。
(三)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开展拍卖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本案中,当事人在某平台上“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公示的“证照”信息中,未见关于从事拍卖业务经营范围的表述,也未见关于“拍卖经营许可”的信息,当事人是否确系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有待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向当事人注册地商务部门查询后判断。
(四)相关政府部门对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有当然的管理权。
针对近年来包括网络拍卖在内的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通过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规定,明确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基本原则。

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竞价、直播拍卖、同步拍卖等新的拍卖形式,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且应当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的许可、监管职责,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认真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以确保线上线下拍卖市场统一、规则统一,切实维护拍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拍卖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四、案例启示 

  实践中,判断某企业开展的竞价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性拍卖活动,一方面要看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拍卖法》关于拍卖活动“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形式认定 ;另一方面要看该交易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质,即是否存在接受委托、收取佣金的事实。属于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依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应当依法取得拍卖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执法部门可按照《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违规情形予以查处。 

                                                                                备注:原文发表于《中国拍卖》杂志2024年6月刊